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 | 因为5万元环保处罚,3655万元税收优惠没有了!

固废观察 2022-07-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环保圈 Author 伏波望族



















企业也要跟上形势发展,转变意识,把环保当成一根“红线”,真正在环保方面下大力气投入,改善污染治理环节,减小被环保处罚的几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为5万元的环保处罚,导致3655万元税收优惠没有了,是不是有点因小失大?

2021年12月29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圆股份”)发布公告,宣布了一起所属孙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宏扬”)涉及诉讼的进展,青海宏扬要求确认环保处罚无效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这意味着,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3个法律流程,青海宏扬的主张都没有被支持。按照最终判决,5万元的环保处罚有效,由此将导致青海宏扬补缴税款3655万元。

事实上,这类“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的案子正日渐增多,此前万邦达、海峡环保、冀东水泥都曾经遭遇过类似的案例。

这提醒环保企业,必须警惕环保处罚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因为它有可能比你想象的还要大。
1

5万环保处罚,补税3655万

说起青海宏扬的这起案子,还要追溯到遥远的2015年。

这一年8月30日,原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现在叫“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对青海宏扬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

在2015年7月2日-20日的多个时段里,其氮氧化物小时均值都出现了超标排放的情况,其中7月15日21时50分氮氧化物浓度一度高达1142mg/立方米,并且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

据此,2015年9月23日,格尔木市环保局对青海宏扬作出了格环罚告字【2015】006号《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青海宏扬作出了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这一年12月8日,青海宏扬向格尔木市环境监理所缴纳了涉案的5万元罚款,本来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了结了,谁知道后来又突生波澜。

到了2020年5月9日,也就是将近5年以后,青海宏扬突然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编号为“西税-稽通【2020】1号”《税务通知书》,被告知青海宏扬存在行政处罚5万元,因此不能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什么?《环保圈》查了一下,原来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该文件同时还规定: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也就是说,一旦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出现了被环保处罚1万元以上的情况,就要失去36个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执行,青海宏扬将补缴高达3655万元的税款。

这一结果显然是青海宏扬无法接受的,为了避免损失,他们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格尔木市环保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那5万元的环保处罚)无效。

但问题是,这一处罚已经过去了5年,早已超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

而青海宏扬表示,自己之前并不知道这一处罚,是2020年5月9日收到税务部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才得知行政处罚一事的。

他们的理由是,青海宏扬的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从未签收过格尔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从未缴纳过相应的罚款。现场检查笔录的签字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没有公司的盖章。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也没有原告的盖章,并非转账支付,同时也未见任何授权人员的签字。

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缴款书单位盖章处并无青海宏扬盖章,缴款也非转款,但无法律明文规定缴纳行政罚款具体方式,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青海宏扬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青海宏扬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也是被驳回。

这意味着,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3个法律诉讼流程,青海宏扬的主张都没有被支持。而按照最终判决,青海宏扬将补缴3655万元的税款。

金圆股份在12月29日的公告中也表示,本次判决为最终判决,因确认之诉间接影响金额3655万元人民币。

基于审慎性考虑,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期间,金圆股份已经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在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预计负债”进行计提预计未决诉讼损失3655万元,对公司2020年当期利润影响已经做出预计。


2

“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多发

事实上,青海宏扬的例子并非个案。近年以来,类似的“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的例子已经越来越多了。

2019年4月25日,海峡环保发布公告称,子公司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因2014年4月1日至12日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排放标准,于2014年8月受环保处罚5.71万元。

到了2017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又追缴其2014年4月1日-2015年6月30日(违规日起至财税【2015】78号执行日前)已免征的增值税及滞纳金143.18万元。

2014年环保罚款5.71万元,2017年补税143.18万元,100多万元的补税相比青海宏扬还算是好的。

2019年9月5日,万邦达也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根据税务核查,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3万元的罚款,根据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 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与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的沟通,确定吉林固废应退还自2017年10月起按上述政策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2017年10月至今,吉林固废共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万元,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同时交纳滞纳金225万元。

同样的理由,2017年环保罚款3万元,2019年补税139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还有滞纳金225万元,加起来合计1623万元,也算不少了。

还有冀东水泥,2020年4月10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环保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10万元、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约1253万元。

又是这条规定,2017年和2018年分别受到环保处罚10万元、5万元,导致2019年补税约125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这些案例,可能还只是刚刚开始

去年6月,环保组织“绿色江南”就发布《长三角污水处理厂绿色税收观察报告》,对长三角江浙沪地区150家污水处理企业、11家上市公司绿色税收情况进行过统计分析。

结果发现,目前还有很多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在受到环保处罚的期间内,仍然披露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图片来源:中国环境/绿色江南
 
例如,杭钢股份旗下松阳某水务有限公司,2018年曾经受到环保罚款100万元。而该公司2019年半年报披露,公司仍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税收优惠。

未来,随着更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恶化,税务追缴力度加大,可能会有更多类似的案例涌现。
3

企业如何才能减少损失?

面对这一趋势,企业如何才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首先,别拿环保处罚不当回事。

从上面的那些例子可以看出,各家公司因为环保处罚而影响税收优惠的情况,都是在环保处罚发生后的2-3年里发生的,补税数额从100多万元到1000多万元不等,应该说对于公司的利润影响还是蛮大的。

这就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环保处罚虽然看似没多少钱,但与之相关联的税收影响却是巨大的,千万别拿环保处罚不当回事。

而且,规模越大,享受税收优惠越多的企业,补起税来的数额也就越大。这就尤其提醒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减少环保方面的处罚,从而避免损失。

▶其次,一个技术性办法,就是对于环保处罚的申诉要及时。

从上文中提到的几个例子可以发现,税务追缴一般都发生在环保处罚2-3年以后,最长的要到5年以后。等到企业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时,对于环保处罚的申诉往往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这就导致了企业很难弥补自己的损失

更惨的情况,像是万邦达那个案例,除了补税1398万元,还要额外追加滞纳金225万,更加雪上加霜。

所以,一旦遭遇环保处罚,特别是数额1万元以上的,如果觉得有异议,最好是及时申诉,起码还有个纠正的机会。否则一旦等到2-3年以后,税务部门的通知来了,动辄要求补税上千万,到时候就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

▶第三,根本性的办法,还是做好环保工作,尽量减小被处罚的几率,从而把问题隐患扼杀在摇篮里。

当前的形势,环保工作已经不再是可有可无,装装样子就能够应付过去的了。环保执法越来越严格,各种督察、在线监测、群众举报,使得企业一旦出现环保问题,很容易被发现。

所以,企业也要跟上形势发展,转变意识,把环保当成一根“红线”,真正在环保方面下大力气投入,改善污染治理环节,减小被环保处罚的几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12-2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06-123、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0-11-114、两企业因环保罚款分别被追回1250万和1600万政府补贴,VOCs前沿,2020-04-155、上市公司环保罚款百万,居然还能享受税收优惠?中国环境,2020-06-17


来源 | 环保圈
作者 | 伏波望族
编辑 | 匡宋尧


往期热文回顾

联合国世界水资源发展报告:废水是新的黑金吗?

深度 | 双碳政策下,企业的为与不为

人民日报 |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该怎么建设?

关注 | 4种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典型技术模式和7个典型案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